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
1. 分包。分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之间。分包商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分包商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分包人对土地进行承包企业经营权的产权制度不变,分包人享有土地管理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从承包土地中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费。分包不需要发包人许可,但分包应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是指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承租人是租的外地人,该租赁是一项民事合同。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不需要征得发包方同意,但出租方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3.互换。交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为了种田的便利和自身的需要而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交换是互惠合同。互惠后,交换方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民可以达成交换合同后,还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变更原土地利用合同。
4.转让。流转是指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会使农民失去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必须对转让行为施加一个严格的条件。只有当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基于农民有实际生活保障的事实,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转让。如果没有真正的生计来源,一旦出现风险,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会流离失所,导致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该限制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具备技术转让条件的农民在获得发包方同意才能转让给其他地区的农民。
5.主要在一些地方,为了保护产业区的规模化经营,土地承包权在土地延期时确认到户,使用权投资分红
6.反租反包。是原承包给农民的土地,由用人单位租回,再由集体承包或直接经营。主要可以用于企业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
7.退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的土地归还给集体,集体重新承包的行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企业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发展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要求,我们将继续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信息法律自愿而且有偿的原则问题进行分析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时候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也不能损害承包者的权益。
2 .坚持土地流转与设施农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得到了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动我国土地流转向其他方面不断发展。
3.坚持中国土地流转与产业发展农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围绕着龙头企业、农户以及基地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来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的安全可靠的生产基地。
4.坚持土地流转和农民合作社相结合发展的原则。
5.通过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逐步成为中国土地流转规模企业经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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