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是多少?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有补助,但不享有工资。业委会成员是由广大业主推选出来,受广大业主委托代全体业主管理一些公共事务的业主,但业委会成员没有与业主大会或物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因此没有固定补助标准。补助的发放需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只要多数业主同意,愿意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他人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一是可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二是可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法律法规就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该由谁牵头组织等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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