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目前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自2023年6月30日起已被正式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名录),不再属于国家法定保护野生动物范畴,但在部分地区仍受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规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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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的保护级别现状
调出国家“三有”名录: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部分地区致害严重的野猪被正式调出该名录,现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百科
部分属于地方重点保护:虽然野猪在国家层面被“除名”,但在北京等部分省市,仍将其列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这些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依然需要申领狩猎证,不能随意捕杀。
野生动物资源归属:野猪虽不再是国家保护动物,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于维护生态平衡的考量,依然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宏观约束。
捕猎野猪的法律界限
严禁随意捕杀:将野猪调出名录意味着猎捕手续简化,不再需要申请狩猎证和实行限额管理,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猎捕活动仍需严格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面禁止食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猎获物只能用于科研等非食用性利用方式,严防滥食及非法交易。
紧急避险免责: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猪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野猪致害的补偿机制
致害补偿范围: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猪调出“三有”名录后,其造成的损失仍属于致害补偿范围,受损群众仍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防控与救助措施:针对全国26个省份857个县(区)存在的野猪致害情况,国家多部门联合印发防控工作方案,通过推进防控设施建设、分级分类开展种群调控、探索致害保险机制等措施,降低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并做好受害群众救助工作。